漳州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5-04 00:00:00浏览次数:7085

                                                            院工[201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学的指导思想,全面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漳州科技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学院民主建设,推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保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四有人才。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采取合一的组织形式,教代会代表既是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及其行使程序

第六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行使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各项职权的程序:

(一)学校董事会和行政在制订重大改革方案时,应事先向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通报有关情况,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方案形成后,应在教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15天发给教代会代表进行酝酿。董事会和校长根据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后方可提交教代会做出实施决议。

(二)学校制定有关教职工工资标准、奖惩办法以及生活福利等重大方案时,学校决策机构要与教代会代表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提交教代会进行讨论。对一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但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实施的方案,应向教职工说明情况后可先试行一年。一年期满,提交教代会重新讨论,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正式颁布实施。

第九条 评议监督程序:

(一)教代会要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制度,对学院教师每年评议一次。

(二)教代会在评议前要制定评议方案,报院董事会、党委同意后实施。

(三)教代会对群众评议的意见要认真分析、整理、核实,力求准确。

第十条 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的程序:

(一)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和会议筹备期间,提案小组要发动教职工代表围绕会议中心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即提出问题又分析问题,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可列为提案,经代表团长签字后报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提出的提案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后,正式立案登记。

(四)提案登记的提案由提案小组综合分类,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五)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原因。

(六)学院领导在教代会上作提案解答报告,使代表的提案件件有着落,条条有答复。

(七)所有提案处理之后,由职能部门负责签署意见并及时交工会存档备查。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学院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与被选举为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代表构成:

教职工代表由教师、干部、职工等各方面人员组成。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二)代表条件: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有较强的敬业意识,能以学院教学工作为中心,关心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并热爱工会和教代会议工作,能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具有全局观念,大公无私,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3. 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自觉履行代表职责,能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敢于和善于为教职工说实话和办实事。

4. 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中,尤其是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比较突出。

(三)代表的产生:

1. 以支部为单位划分选区,确定代表名额。

2. 代表由各支部组织全体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被选人员应获得选区教职工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

3.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名额直接分配到各选区参加选举。

(四)教职工代表根据学院现行组织机构情况,按一定范围组成代表团。

(五)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种种原因,连续12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召开大会期间,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一)特邀代表一般是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及教职工家属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教代会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管理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二)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届中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在召开教职工代表换届大会时,选举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最关心“热点”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教学科研、提案工作、生活福利、民主评议等作为常设机构。各小组以39人为宜,可设组长1人,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确认。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条 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行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漳州科技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

○一二年五月三日